招标程序时间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的时间规定:
招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法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政府采购法四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凝。
招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招标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凝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五十五条规定质凝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招标条例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招标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招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以上,便是对招标程序时间的简单介绍,因此,在招标时,无论是中标人或者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是,是可以提出对招标内容的质疑的,并且在双方都见证并同意且有关部门认可的情况下,能够得以修改。要想了解更多信息的,可以电话律图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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