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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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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5
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协议折价、拍卖、变卖。
1、协议折价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抵押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
2、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3、变卖是指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将抵押物出卖的形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10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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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1、折价方式,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清偿债务;2、拍卖方式,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3、变卖方式,是一种普通的买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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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呢
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协议折价、拍卖、变卖。1、协议折价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2、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7浏览 2025-01-15
处分抵押物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处分抵押物的方式有哪些 一、处分抵押物的方式主要为: 1、折价,即按照与抵押人事先约定的方法和价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小额贷款公司,以抵偿债务(即常讲的以物抵债); 2、拍卖,即将抵押物交有关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在人民的监督下进行竞价出售; 3、变卖,即由抵押双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抵押物为限制流通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收购。 二、条件 1、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者由于借款人严重违约,小额贷款公司需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而借款人不能偿还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书面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2、同一贷款既有保证担保又有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首先实现抵押或质押担保;如果实现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结果没有满足全部债权,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要求保证人对未受清偿的债权履行保证义务,但不得放弃对抵押或质押担保而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3、如果同一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并且各担保方式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已在合同中事先划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同时向各担保人主张权利。 4、实现抵押权时,应按与抵押人达成的协议处分抵押物;如协议不成,应及时向人民提讼。 三、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质押权利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使用: 1、实现债权的费用; 2、偿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和应付的违约金; 3、剩余价款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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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是如何实现抵押权的呢
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协议折价、拍卖、变卖。1、协议折价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2、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45浏览 2025-01-26
期房抵押权该如何实现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期房抵押权怎么实现 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是财产抵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限业已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其债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如果债务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经履行了其债务,债权人的债务以获实现,则不产生抵押权实现的问题,因为抵押随着主债务的履行而消灭了。在期房抵押权的实现中,以下问题需要探讨: 1、抵押期限问题。 抵押期限,实际是指抵押权自取得之日至灭失之日的时间区间。故此,把握抵押权限的起至是理解抵押权限的关键所在。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因此,抵押权必须依赖于债权的存在而存在,并以债权的实际存续期为自己的存续期。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抵押当事人一般都要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债务的期限,这是很必要的。一是当抵押合同签订并办理登记后,随着债权债务的实际发生,债权人便取得了抵押权;二是在这个期限内,若债务人未按约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即可自这个期限最后一日请求实现抵押权。在这个期限,抵押权人处于实现抵押权的“期待”阶段,尽管这种抵押权实现的期待是抵押权人并不希望的,却对抵押人产生强烈的制约作用,也给债务的实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总之,抵押期限就是指其对应债务的实际存续期限,一般情况下,为使抵押活动能够正常开展,宜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债务的期限。 2、抵押权实现的形式。 期房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在其债权己届清偿而未获清偿时,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抵押的期房,从而得到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是拍卖。虽然该法未对期房抵押权实现的具体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期房抵押权实现的主要方式也应为拍卖。这是因为房地产价值巨大,而拍卖作为一种公开的竞卖活动,由自愿出最高价者购买,比抵押物变卖或折价等方式更能切实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所以首先要考虑拍卖的方式,只有在拍卖不成的情况下,才考虑变卖或折价等方式。 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设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条规定学理上称为“禁止流押”,禁止抵押合同当事人约定债务清偿期届满抵押标的物即转移给抵押权人这一制度,是为了保护债务人利益而设。因为债务人负担债务,在有些情况下是因一时经济窘迫,以价值较高的抵押物担保债权额较小的债务,若允许抵押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时可以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则债务人将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在期房抵押合同中,当事人也不得约定这样的条款。当然,在实现抵押过程中,若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均不能卖出的情况下,抵押人也可与抵押权人订立合同,协议将抵押的期房折价以清偿债务。 办理期房抵押的几个应注意问题 1、抵押人是期房的预购人。 期房抵押中,抵押人只能是预购人,不能是预售房屋的开发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房地产开发所需资金巨大,开发商为获得开发资金将其所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作为标的抵押给银行向银行贷款,必须明确该法律行为是“在建工程抵押”,也就是在房屋尚未出售的情况下所设定的抵押,而不是期房的抵押,对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不能再设定抵押。因为,如果允许房地产开发商将已经预售的房屋再用于抵押,势必会引起预购人购买权与开发商抵押权相冲突的状态,使后发生的抵押权妨碍了在先购买权的实现。根据物权法的理论,后发生的物权不能妨碍先发生的物权,故后发生的抵押权不能成立,这就是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在其期房上再设定抵押的原因所在。 2、须签订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由于期房抵押合同是对主合同起担保作用的从合同,因而其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这个主合同即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须包括:一方面预购人与预售人签订了期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另一方面开发商的预售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人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期房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期房抵押属于房地产抵押范畴。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物权的产生应遵循公示的原则,物权公示的方式有交付和登记两种。期房抵押由于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因此不能由交付方式为公示,而只能采取登记形式。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对充分发挥抵押的担保功能,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期房抵押是以尚未建成的房屋作抵押,由于其抵押物的特殊性,登记机关应当在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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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折价、拍卖、变卖。在抵押实现时,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有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应依其约定方式承担抵押责任。 抵押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依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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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协议的实质是抵押还是质押?
[律师回复] 对于回购协议的实质是抵押还是质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回购协议的实质是质押,回购协议指的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出售证券等金融资产以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同时,与金融资产购买商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买方也承诺日后将买人的证券售回给卖方。表面上看,回购协议是一种金融证券的短期买卖,但实际上是以金融资产为质押品而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证券的卖方以一定数量的证券进行质押借款(出售证券所得即借款额),条件是一定时期内再购回证券,且购回价格高于卖出价格,两者的差额即为借款的利息。回购协议交易对于金融资产的买方(即资金贷出方)而言称作“逆回购交易”。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转移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行责任的担保。在质押法律关系中,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将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而为债权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当出质人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出质人不履行责任和义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将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进行的交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土地、房屋、有价证券和商品等。作为贷款的担保品,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价格比较稳定,市场价格波动较小。 2.变现性较强,有广大市场。 3.易保管,不易变质、损失。 4.易于进行价值鉴定。由此商品最适于做抵押物,有价证券次之,不动产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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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抵押有何法律效力,抵押权怎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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