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尚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
按揭房屋,在
离婚诉讼中能否进行
财产分割,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当事人在付清全部房价款之前,对按揭房屋还未取得所有权,既然没有所有权,就不宜对按揭房屋的权属进行分割,可以先判归某一方使用。
2、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的相关意见就持这种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只要进行了房屋权属登记,就已经从开发商那里取得了所有权,陆续偿还的只是欠银行的贷款本息,而不是房价款,既然取得所有权,理当可以分割。按揭
购房,其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以所购房产为
担保的
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
还贷,则是以
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一方的婚前
个人债务,
离婚时应由权属一方给予补偿,这些情形都不妨碍对按揭房产的权属确定与分割。
因此,从法理上讲,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经取得权属登记的按揭房产,即使尚未还清银行
按揭贷款,也不能将其认定为尚未取得所有权,而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诉至法院后,最终被判决先不予分割的情况依然很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