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游乐场内已经悬挂及粘贴有安全提示,要求涉案游乐项目必须在家长陪同下游玩,其
监护人未陪同儿童入场,对于儿童的受伤存在较大过错,那么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更是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监护责任。对存在危险的娱乐项目,监护人应该充分衡量危险大小与未成年人自控能力之间的适合度,提高警惕,避免意外发生。
2、如果儿童乐园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儿童乐园开设的娱乐项目是针对不特定的未成年人,应该采取悬挂警示标识、隔绝危险物品等有效措施预防危险发生,尤其当年龄较小的儿童进入有风险的娱乐项目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更是应该安排工作人员引导儿童的监护人陪同玩耍并说明危险情况,尽到相应的法定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