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民法的一般原理,基于身份关系提起的
诉讼,原则上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基于
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而
抚养费、
扶养费、
赡养费的请求权虽然与身份关系有一定的联系,但从性质上看,仍然属于
财产权,因此,
当事人请求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如在
离婚时已经就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及数额作出约定,那么,抚养费请求权已明显转变为一种期限数额明确的债权,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没有按期支付,则被
抚养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对于各期抚养费,应从约定支付
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时效。
3、如果离婚时并未处理抚养费问题,则在需要抚养的期间,义务履因
侵权的行为和事实处于持续状态,或者,一方并不知道其抚养义务存在,即不存在侵权问题,这两种情况下,都无从确定时效起算点。但前一种情况下,子女成年之日起,
侵权行为终了,因此应从次日起起算二年
诉讼时效。后一种情况下,虽不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自子女成年之日的次日起应当起算二十年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