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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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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7
(一)风险负担判定标准
  风险负担是指当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带来实际损害时,判定由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该损失以及相关不利后果。
  风险负担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的时间是指风险从何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这是风险负担的核心问题。但是,风险转移一直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立法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即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以交货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其中,以交货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是当代大多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原则,许多国际条约也采用之。如《民法典》第446条规定:从卖方交付买卖标的物之时起,意外灭失或损害的风险转移于买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风险的转移采取以下立场: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与条件;
  2、基本上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3、在货物特定化之前,其风险不能转移于买方。
  以交货时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的理论基础有二:
  其一是,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可分性。在现代社会中,所有权的转移与物的实际交付的不同步性的经常的,例如,分期付款的买卖,物已转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这是就可以使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分离开来。其二是,风险控制的有效激励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激励制度的一个关键,是将风险分配给能以最廉价的方式控制风险的一方。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这是一个简单的风险分配问题。在无协议或其他相反规定的情况下,风险应由能够对货物提供最安全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而占有或控制货物的一方当事人通常处于最能有效地保护货物免受损失的地位。
  (二)我国民法典对风险的转移时间的规定
  一般原则:以交货时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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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风险负担有效吗
28浏览 2025-04-01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谁负担
买卖合同风险在货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后由买方承担。如果是因为买方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接收货物,那么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还是由买方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卖合同法律风险怎么防范?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8浏览 2024-09-08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如何理解
[律师回复] 对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如何理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如何理解 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訂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发生毀损、滅失的损失由何方负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規定,在当事人沒有特別约定的情況下,标的物毀损、滅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相关知识: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 (一)危险的发生是否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区分违约责任和风险负担,关键是要确定一定损害的发生是否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或者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风险责任解决的只是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标的物发生意外的毁损灭失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负担意外风险责任本身并不是一方向另一方承担的责任,而违约责任解决的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在发生意外风险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但是在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是有过错的。 (二)关于适用的范围。 就适用范围而言,一方面,违约责任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合同,无论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均可适用违约责任,而风险负担仅仅适用于双务合同。另一方面,就双务合同而言,违约责任是普遍适用的,而风险负担主要适用于交付标的物的双务合同,重点是买卖合同。意外风险责任一般并不涉及到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的适用问题。而违约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等多种责任形式。所以,在违约责任中不应当包括意外风险的责任。 (三)关于适用的原则。 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我国《合同法》总则中确立了严格责任,而在《合同法》分则中则规定了若干过错责任。但对风险负担而言,因为主要是对一种不幸的损害进行合理的分配的规则,其适用的前提是损害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或任何一方,因此对损失的分担主要采取公平原则。 (四)关于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会给非违约方带来一定的利益,那么对违约责任的免除是否也属于风险的内涵?我认为,任何责任的免除都不是风险负担要解决的问题,而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这一点也是违约责任和风险负担的区别。如果标的物是特定物,在遭受毁损灭失以后,将发生实际履行的免除问题。这便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但对于标的物毁损灭失本身的风险如何分配,如何分担,则属于风险负担的内容。
358浏览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是怎样的
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买卖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风险负担规则在违约情形下的适用受领迟延时的风险转移。风险负担又称“危险负担”、“风险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所承担的风险。
37浏览 2025-02-06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怎么理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如何理解 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訂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发生毀损、滅失的损失由何方负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規定,在当事人沒有特別约定的情況下,标的物毀损、滅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相关知识: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 (一)危险的发生是否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区分违约责任和风险负担,关键是要确定一定损害的发生是否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或者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风险责任解决的只是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标的物发生意外的毁损灭失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负担意外风险责任本身并不是一方向另一方承担的责任,而违约责任解决的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在发生意外风险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但是在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是有过错的。 (二)关于适用的范围。 就适用范围而言,一方面,违约责任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合同,无论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均可适用违约责任,而风险负担仅仅适用于双务合同。另一方面,就双务合同而言,违约责任是普遍适用的,而风险负担主要适用于交付标的物的双务合同,重点是买卖合同。意外风险责任一般并不涉及到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的适用问题。而违约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等多种责任形式。所以,在违约责任中不应当包括意外风险的责任。 (三)关于适用的原则。 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我国《合同法》总则中确立了严格责任,而在《合同法》分则中则规定了若干过错责任。但对风险负担而言,因为主要是对一种不幸的损害进行合理的分配的规则,其适用的前提是损害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或任何一方,因此对损失的分担主要采取公平原则。 (四)关于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会给非违约方带来一定的利益,那么对违约责任的免除是否也属于风险的内涵?我认为,任何责任的免除都不是风险负担要解决的问题,而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这一点也是违约责任和风险负担的区别。如果标的物是特定物,在遭受毁损灭失以后,将发生实际履行的免除问题。这便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但对于标的物毁损灭失本身的风险如何分配,如何分担,则属于风险负担的内容。
493浏览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的风险由谁负担
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卖合同中,可能会出现因为下雨、失火等导致标的物毁损的情况。据此,我国《民法典》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浏览 2025-01-15
买卖合同损坏风险谁承担
在买卖合同中,损坏风险负担遵循明确规则。若双方有明确规定,则按此分配风险;若无,则交付前卖方承担,交付后买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协议时,需按特殊规定或协议调整。如不可抗力导致损失且风险未转移,卖方不担责;若买方延迟接受货物,则从延迟日起承担风险。处理时应结合情境,深入理解法律及合同条款。
44浏览 2024-11-22
什么是风险负担和违约负担?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 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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