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需要满足那些特点

2.4k浏览 帮助23人
专业服务 律师认证 退款保障
在线咨询,律师1对1沟通
最新修订 | 2024-02-27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需要满足的特点是公开、公正、合法、有序,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土地出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1、国有土地租赁。1、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需要满足那些特点
投诉/举报
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平台对所呈现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功能性不作任何保证。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46字,预估阅读时间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答? 125647人选择咨询律师
645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需要满足那些特点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2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4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5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0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5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1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8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3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0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3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4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2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4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0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3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7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0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1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8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1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4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0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7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6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8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0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5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4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7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2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0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1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6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31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3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5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3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5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8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0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3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5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4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4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0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8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3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1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4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5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盐城156****1965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80****482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88****6702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证券公司债券的特点有那些
证券公司债券的特点有:1、风险性较大,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公司的经营存在不确定性;2、发行者与持有者之间可以相互给予一定的选择权;3、可以于股东优先享有索取利息和优先要求补偿和分配剩余资产,但不拥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4、收益率较高,与风险成正比。
43浏览 2024-09-20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再移转给他人的行为。这里的“再移转”,是指土地使用人在从政府或其他人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经发生至少一次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而转让意味着至少第二次主体变更。由于转让是以主体的变更为界定标准,以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予、继承、合建、投资入股等涉及土地使用人变更的行为均可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该行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外,还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项特点,包括:   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关于土地与地上物,理论上有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之说。所谓一元主义,是将土地和其地上物视为一个整体的权利,或如德国民法,将建筑物视为地上权之附属物;或如日本民法之相反规定,将地上权视为建筑物之附属物。采一元主义者,附属物不得离开主体权利而存在。所谓二元主义,是把土地和地上物视为两个的权利,两者互不附属。二元主义并无绝对不妥,如果房产被视为是一种的权利,并能对其占用的土地权利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两种的权利也可相安无事。在我国,有地方政府分设国土管理和房产两个部门分别归口管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并对其分别发证,但因两种权利之间缺乏相互协调和补偿的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权分属不同当事人时,当事人对各自权利的处分常常互相排斥、互相抵触,致使人们对二元主义产生误解。  依我国现时法律,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均附属于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物一并转让。   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离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让合同约定为住宅用地,无论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经过多少次转让,均不因为转让而变成其他用途。再如土地上的抵押权,其作为物上负担的一种,具有追及效力,其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并转让,不因转让而归于消灭,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仍可在该块土地设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至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应以出让合同设定的年限减去转让时已经使用的年限,其得数视为出让合同尚未履行之权利与义务,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随同转让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我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与国外物权法律中的意思主义和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以变动物权的契约为充分条件,当事人达成变动物权的契约,即使未行登记或交付,变动即为发生;后者也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指物权的变动不仅有变动物权的债权契约,更有一个于债权契约之外的、以物权的变动为目的物权行为。所谓无因,是指不把约定价金支付的债权契约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而是把物权的变动,或物权行为本身就视作一种契约,物权行为不因债权契约成立而成立,或无效而无效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不属于政府的行批行为,未办理转让登记的,虽然土地使用权不发生移转,但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除非另有约定,土地使用权经各方当事人签署之后生效,未能办理转让登记的,承担办理登记义务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负违约责任。
365浏览
民事撤销权的行使特点
有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8浏览 2025-02-03
形成权的特点与行使限制
一、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二、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三、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一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四、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五、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13浏览 2025-01-16
土地使用权属于特许权吗
我国企业及个人所拥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是所有权。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所以在我国所说的取得土地,就是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无形资产不计入折旧,应该是摊销无形资产的价值。
2浏览 2024-10-25
代位权的特点有什么,有什么特点
代位权的特点: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可见,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同于代理权。3、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4、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代位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
25浏览 2024-09-10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安心问
服务承诺
专业服务
18W+认证律师,年普法人次15亿+,律图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认证
该律师已经过平台身份认证及执业资格等严格审核,确保律师真实且专业,可放心委托!
退款保障
律图全程保障您的消费权益,律师未服务将自动退款至支付账户。
用户真实评价
  • 律师人很好,回答仔细,给了比较好的建议,以后有需要还会来律图咨询的!
    150****6995
  • 律师说的很清楚,我一下子就听的明白了,值得信赖!
    152****5766
  • 很感谢律师给到的意见,也让我们知道怎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的权利!
    138****5624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