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历史文化名城中,有一种近似于
拆迁、征收的“文物保护单位腾退”时有发生,即当地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文物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现象予以腾退整治,进而恢复文物保护单位原状并予以建设博物馆、纪念馆等再利用的腾退形式。那么,当被腾退人面临这种形式的腾退项目时,又是否有获取补偿安置的权利呢?本文,在明
律师为大家简要解析这一问题……对此,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腾退人的是,此种腾退项目,与一般的征收项目有巨大差别,不宜简单类比。最显而易见的区别有二:一是这种腾退不拆房,而一般征收是要拆房的。进一步讲,这种腾退确系百分之百的“
公共利益需要”,待现居住、占用人腾出后,文物古建将被加以修缮从而恢复古迹原貌,最终以博物馆、纪念馆等形式重新对公众开放。在这个过程中,是不存在一般的项目开发、建设中的“暴利”的,这也就决定了其补偿安置数额不可能太高;二是这种腾退中,被腾退人通常都不享有涉案房屋、建筑的所有权,而仅享有公房承租、租赁等带来的
使用权。这也就决定了一旦发生补偿安置
纠纷,其维权中所面临的情况会与一般征收项目有所区别。一般而言,这种项目的腾退实施单位为区、县级文物保护行政主管单位。而被腾退人事实上并不直接与其发生关系,而是面临与建筑所有权人(通常为房管所或者房屋投资管理公司)解除公房
租赁合同的问题。一旦合同被依法解除,被腾退人就会失去其对涉案建筑的权利,只能选择接受腾退方提供的补偿安置。实践中,这类项目的补偿标准通常是在面积置换或
货币补偿的基础上有所提升,但提升幅度往往十分有限。由于被腾退人原有房屋的面积一般不大,又无法享受回迁安置,故因此而产生纠纷的情形时有发生。本着“务实求理”的原则,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过此类案件的闫会东律师表示,老百姓要注意以下3点:其一,此类文保腾退的初衷、目的是好的,被腾退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而不宜一味抵触。这是从主观心态的角度上所说,与积极协商、沟通并提出合理诉求并不矛盾。现实中,这种补偿安置不会造成被腾退人“无家可归”等想象中的恶劣情形,而是一定会给予适当的补偿的。其二,这类项目从法律性质上近似于“协议搬迁”,故如果不满意补偿数额,就不宜随意签字。一旦签字,那么按时走人就是难以避免的现实了。其三,此类案件的维权关键在于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程序、平台与腾退方展开积极协商、沟通,同时合理控制自身诉求,放弃不切实际的过高补偿奢望,回归到“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样的法定补偿标准原则上来。那么实践中的补偿情形究竟如何呢?仅举一例供大家参考:某
当事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一胡同内拥有面积为10平方米的公有租赁住宅一处,该处建筑为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最终的腾退安置补偿情况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新宫地区的90平方米面积的房屋一套。请注意,这一情况并非最终结果,这里写下来是仅供广大被腾退人加以理性参考的。此种
国有土地上的腾退,与
集体土地腾退又有区别,确属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况。
文保腾退,被腾退人能否获取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