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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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耕地补偿标准:旱田5.3-5.8万元/亩,水田9-9.9万元/亩,菜田15-15.6万元/亩。林地13.8万元/亩,集体建设用地13.6万元/亩,空闲地2.合格万元/亩。房屋补偿:楼房3300元/m²,砖砼2800元/m²,砖瓦2400元/m²,平房草房1900元/m²。土地征收补偿全面,旨在保障农民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由土地、安置、附着物和青苗四部分构成。
长沙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长沙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在涉及到对耕地进行征用时,补偿标准如下:

旱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为5.3万元;

水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为9万元;

菜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为15万元。

相应地,对于基本农田的征收补偿,标准亦有所不同:

旱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为5.8万元;

水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为9.9万元;

最后,菜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为15.6万元。

2、对于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征收,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额度为13.8万元。

而对于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额度则为13.6万元。

3、对于空闲地、荒地、荒山、荒滩、荒沟以及未利用地的征收,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额度为2.合格万元。

4、关于房屋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的补偿额度为3300元;

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的补偿额度为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的补偿额度为2400元;

平房或草房每平方米的补偿额度为1900元。

总的来说,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同时也能保证他们的长远生计得到充分保障。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四个部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长沙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在涉及到对耕地进行征用时,补偿标准如下:

旱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为5.3万元;

水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为9万元;

菜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为15万元。

相应地,对于基本农田的征收补偿,标准亦有所不同:

旱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为5.8万元;

水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为9.9万元;

最后,菜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为15.6万元。

2、对于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征收,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额度为13.8万元。

而对于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额度则为13.6万元。

3、对于空闲地、荒地、荒山、荒滩、荒沟以及未利用地的征收,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额度为2.1万元。

4、关于房屋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的补偿额度为3300元;

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的补偿额度为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的补偿额度为2400元;

平房或草房每平方米的补偿额度为1900元。

总的来说,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同时也能保证他们的长远生计得到充分保障。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四个部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在涉及到对耕地进行征用时,补偿标准如下:

旱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为5.3万元;

水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为9万元;

菜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为15万元。

相应地,对于基本农田的征收补偿,标准亦有所不同:

旱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为5.8万元;

水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为9.9万元;

最后,菜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为15.6万元。

2、对于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征收,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额度为13.8万元。

而对于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额度则为13.6万元。

3、对于空闲地、荒地、荒山、荒滩、荒沟以及未利用地的征收,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额度为2.合格万元。

4、关于房屋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的补偿额度为3300元;

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的补偿额度为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的补偿额度为2400元;

平房或草房每平方米的补偿额度为1900元。

总的来说,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同时也能保证他们的长远生计得到充分保障。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四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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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般是土地补偿费等于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遇见征地纠纷我们可以走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关于遇到长沙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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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朋友在长沙的农村那边有地听说要被征收了,想要看看进度,所以要咨询一下,关于长沙农村土地征地程序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
  【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
  泄露国家秘密。
  【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二)征地报批材料组卷,按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征地批准后工作程序
  【发布征地土地公告】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
  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地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
  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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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何
耕地补偿标准:旱田5.3-5.8万元/亩,水田9-9.9万元/亩,菜田15-15.6万元/亩。林地13.8万元/亩,集体建设用地13.6万元/亩,空闲地2.1万元/亩。房屋补偿:楼房3300元/m²,砖砼2800元/m²,砖瓦2400元/m²,平房草房1900元/m²。土地征收补偿全面,旨在保障农民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由土地、安置、附着物和青苗四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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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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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征收长沙市的土地,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的补偿金为几十万元。具体长沙土地征收如何补偿,需要结合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在湖南,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或者是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依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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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长沙房产税如何征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长沙房产税如何征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长沙房产税如何征收
从价计征房产税。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7E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
从租计征房产税。
1、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3、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相关知识:房产税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长沙房产税怎样征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长沙房产税怎样征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长沙房产税如何征收
从价计征房产税。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7E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
从租计征房产税。
1、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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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相关知识:房产税纳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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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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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前县(市)农民所建住宅房屋,按原在县(市)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市)农民所建房屋按市区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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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长沙房产税怎么征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长沙房产税怎么征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长沙房产税如何征收
从价计征房产税。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7E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
从租计征房产税。
1、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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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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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前年被征收土地建设农村道路,现在要还地了,想知道我们国家对于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什么?
[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于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的文件说明,希望帮到你。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第十四条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五条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六条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二十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各类征地年产值倍数、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长沙土地补偿新标准
[律师回复] 1、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
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2、关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等问题
被征地农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除市政府令第103号第十二条规定之外,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前县(市)农民所建住宅房屋,按原在县(市)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二)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市)农民所建房屋按市区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三)确因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实行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市辖区范围内,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县(市)和望城区范围内农户的房屋补偿面积由县(市)和望城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未经依法征用、征收的国营农场的建设用地及其建(构)筑物,征地时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3、关于住房安置的有关问题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的主体。鼓励各区县(市)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的住房安置模式,可以采取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保障住房或者组织团购商品房,按规定的价格销售给被征地农民;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由被征地农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团购商品房和货币补贴的实施办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保障住房建设,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保障住房建设的报批。保障住房建设按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
(二)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的核定。
(三)保障住房的分配及购买价格。
(四)“半边户”和独生子女购买保障住房问题。
长沙土地搬迁如何给
[律师回复] 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1、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4、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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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征收土地补偿款是怎样规定的?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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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长沙土地补偿新标准
[律师回复] 1、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
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2、关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等问题
被征地农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除市政府令第103号第十二条规定之外,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前县(市)农民所建住宅房屋,按原在县(市)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二)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市)农民所建房屋按市区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三)确因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实行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市辖区范围内,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县(市)和望城区范围内农户的房屋补偿面积由县(市)和望城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未经依法征用、征收的国营农场的建设用地及其建(构)筑物,征地时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3、关于住房安置的有关问题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的主体。鼓励各区县(市)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的住房安置模式,可以采取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保障住房或者组织团购商品房,按规定的价格销售给被征地农民;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由被征地农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团购商品房和货币补贴的实施办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保障住房建设,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保障住房建设的报批。保障住房建设按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
(二)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的核定。
(三)保障住房的分配及购买价格。
(四)“半边户”和独生子女购买保障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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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房产税要如何征收
[律师回复] 对于长沙房产税要如何征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长沙房产税如何征收
从价计征房产税。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7E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
从租计征房产税。
1、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3、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相关知识:房产税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长沙高铁征收如何补偿
[律师回复] 高铁征收怎么补偿
1、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2、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3、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
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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