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有效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
2、双方有效居民
身份证或有效
临时身份证;
3、双方当事人持有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
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
自愿离婚并对
子女抚养、财产及
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一式三份(须在办理现场签字);
5、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证件照;
6、现役军人办理
结婚登记应提交:
①《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②《军 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
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③《居民身份证》。
《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
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