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控制他人支付宝账户,但未破坏原先银行卡与支付宝的绑定关系,妨害的只是支付宝公司的管理秩序,并未妨害银行卡的管理,应当构成
盗窃罪。
二、输入他人支付宝用户名和密码,直接将他人支付宝账户零钱或者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私自转出应构成盗窃罪。
三、骗取他人借记卡信息资料通过支付宝关联到该银行卡信息,将卡内钱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