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第六条持卡人以
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限定的要求下持卡人拒不返还的数额或者尚未返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
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
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虚构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