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
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
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
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第四条保
证人为借款人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
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