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其他
证据不确实充分,一来可能由检察院
退回补充侦查,二来可能由法院作“
证据不足,指控的
犯罪不能成立”的
无罪判决。
2、如果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拒不认罪,将会从重判处,本来有可能判处
缓刑的,一定判处
实刑。
3、所谓自愿认罪,是指
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有没有犯罪由法院审理来认定,法院没有认定之前被告人不能叫罪犯,而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他的不当行为只能称为
涉嫌犯罪)。
4、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
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
从轻处罚。坦白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
犯罪事实(有的人能供述犯罪事实,但不一定承认是犯罪或不承认某一
罪名)。
5、坦白情节一般在庭审之前(比如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愿认罪一般在法庭上(也可能在庭审之后)。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