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要求填写的《出生登记申报表》,收原件(1份);
2、小孩父(母)的居民
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
复印件(各1份);
3、属
集体户的,提供
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属集体户的,同时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收原件(1份);
5、出生
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及附页,收原件(1份);不能提供的,须提供出生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证的证明及亲子关系
法医学鉴定书,收原件(各1份);特殊情形的要调查核实;
6、
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提供
未婚证明,收原件(1份);并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收原件(1份);已婚的,提供
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1份);
8、小孩父母为
未成年人的,应由其
监护人在场见证,收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