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让另一方再次补
借条或签订还钱协议书等,如不返还,能够向法院
诉讼。
1、把
信用卡借给他人套现,如果额度较小的话,按时返还,对于银行来说只是违背了商定,隶属民事范畴。
2、如果不能按时返还,则影响到自己的信用并产生高额息金。这种恶意透支达到肯定的程度,还能够追究
刑事职责。恶意
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
违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以
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职责。法律依据: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信用卡管理
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欺骗财物
数额较大的做法。利用信用卡,通常是指使用虚构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
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
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通常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
犯罪工具,做
法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通常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
处罚。
2、《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虚构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返还的做法。
3、《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限定的“以违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无还钱本领而大量透支,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本,不能返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本,隐藏财产,逃避还钱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本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