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
婚前买房离婚后分配如下:
(1)婚前或婚后取得
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且自己付清房款,该房产是
个人财产;
(2)婚前买房作为婚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增加登记的,是
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