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但分手时恋爱期间所赠财物是否应该返还,需要予以区分。
1.恋爱期间为日常交往赠与小礼物,如520微信红包、化妆品等,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索回的。
2.恋爱期间以
结婚为目的赠与贵重物品,比如车子、房子等,实践中可以认定为
彩礼,这种情况是可以索回的。
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可知,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自交付之日起,该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受赠方成为物的所有人。此时,该赠与的礼物不能要回。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如果是具有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例如大额彩礼、
购房、购车等大额支出的,此时的
赠予相当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之后恋爱关系破裂,即该条件不成立,此时可要求返还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