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婚后
出资(包括贷款)取得
房屋产权,
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
产权,不论
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
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
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
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
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
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
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