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当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实际想问的应该是
非全日制用工的
劳动者是否享受在法定休假日上班,其
工资为平时工资的三倍?
根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因此,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并不强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休假日标准给付其工资,其工资按小时计,由双方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共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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