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人设立了
居住权的,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
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
继承人仍然有权利
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
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
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
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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