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寻找一位拳击教练,这个教练之前在一家拳馆工作,去年暑假报了一次暑假班课程,今年本想再报一次,但是,这位教练实际离开原来工作的场馆,来到一家训练馆工作,原来这位教练在之前拳馆报课时就是负责我课程的安排和收费的,所以对他印象还不错,加上对他简历的满意和一位年轻父亲的形象,对他有较多的信任,后来付钱时,同样基于对他的信任,所以只是通过网上付款,未有收据等书面证明,之后,这位教练借口在外地培训,多次拖延,等到了该上课时,多日微信联系未回,电话不接,之后直接删除我的好友,如今,我想知道有什么解决帮你
[律师回复] 搜集证据,报警处理,等待侦破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