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这种以
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并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真的要转移所有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这种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类似于我国《
民法典》规定的附义务的
赠与合同,但又不受其调整。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464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受
合同法的调整。恋爱中的男女,达成结婚的合意后,一方出于结婚目的的财物赠与,在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就不存在了,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