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和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或者认为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根据《
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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