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于办理登记前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
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收养人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亲自到捡拾弃婴所在地的
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
(1)提交收养申请书;
(2)证明;
(3)或者军人
身份证件;
(4)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教育孩子能力的证明;
(5)捡拾弃婴,三个人以上见的证明;
(6)弃婴、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
报案证明;
(7)
经常居住地乡级出具的收养人情况的证明;
(8)所在地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检查证明;
(9)收养人单人照片各一张(一寸),被收养人单人照片两张(一寸),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一张(二寸)。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收养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
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