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是有变动的:
1、“易”地扶(贫)搬(迁)时:当事人的原籍常住户口在当事人享受该待遇时,会被注销,而在迁入地登记常住户口;
2、在当事人是“农业家庭户口”的前提下:
(1)户口所在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后,户别会成为“居民户口”;
(2)当事人办理
户口迁移后,在接收方已经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会成为“居民户口”,接收方是“非农业户口”的,当事人也会成为“非农业户口”。
3、在当事人是“非农业户口”的前提下:
(1)户口所在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后,户别会成为“居民户口”;
(2)当事人办理户口迁移后,在接收方已经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会成为“居民户口”,接收方是“农业户口”的,当事人还是“非农业户口”;
(3)在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有相应的“非转农”政策,而当事人又符合该政策的所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办理户口“非转农”,该前提下,户别会成为“农业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