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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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主要是政策宣传不到位、政务财务不透明以及规章制度不健全等原因。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

发生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是什么?

一、发生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是什么?

追根溯源: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成因分析从Z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来看,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扶贫政策宣传不到位。由于宣传不到位,绝大部分群众对扶贫政策不了解。农村居民除了知道涉农补贴的领取方式外,对其他补贴款的性质、发放对象、标准、时间、核定监督的程序等等都不清楚,也就丧失了对补贴发放的监督能力。基层百姓的监督缺位,导致基层干部随意虚报、隐瞒扶贫领域涉农惠民补贴现象的发生。

(二)政务财务不透明。为了防止扶贫资金“跑冒滴漏”,全国很多地方采取扶贫资金发放“一卡通”“一折通”,把资金直接划拨到农民银行账户上。但在实践中,许多村民的银行卡和存折均由村干部保管,很多贫困户根本不知道这些政策,为截留侵吞留下了可乘之机。扶贫资金管理不规范,只注重扶贫资金的划拨,疏忽对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致使个别基层干部能够采取虚假申报等办法套取扶贫资金。

(三)规章制度不健全。基层的规章制度,尤其是村镇一级的规章制度不规范现象普遍,给基层干部留下可乘之机。如有的村干部有章不循、无章可循,有关财务制度形同虚设,出纳、会计一人兼,直接经手财务;有的账目不清,单据、凭证不全,许多收入和支出都不入账;有的村干部躲避监督,设立账外账,以白条、虚假发票冲帐、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挪用公款。如T县某乡乡干部马某某在负责本乡林业工作期间,利用国家荒山造林补贴政策,为他人办理国家造林补贴,贪污11.1元。

(四)监督管理不力。目前,对基层工作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也不完善,甚至存在权利真空,为其犯罪提供可乘之机。上级相关部门深入基层的力度不高够,了解社情民意不实,重项目实施而轻跟踪监督,监督往往只流于形式;多数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乡村干部向来有敬畏感,村民的维权意识不强。

二、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当公民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一定的利益时,也是会侵犯到其他公民和公司的权益,所以是会受到司法部门的处罚,那么此类犯罪行为,也是会破坏企业的规章制度,同时给社会秩序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职务犯罪的处罚标准会根据犯罪情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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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请问精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有哪些,哪位专家知道啊,帮忙告诉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精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你可以看看
  
(一)犯罪主体多为乡村组织成员。乡镇、村级组织是基层直接管理组织,承担着各项扶贫项目资金的申报、发放环节的首要任务,农民在基层扶贫项目补助资金都是通过村组织来施行的。一些村干部为了牟取私利,利用协助办理扶贫资金发放的职务之便和熟悉村里每户情况的优势,虚假申报、冒领套取扶贫专项资金。因此,乡镇村级组织成员成为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在滑县检察院办理的贪污贿赂犯罪25人为村组织成员,占所有案件的80.64%。
  
(二)犯罪多为共同犯罪。由于扶贫领域程序复杂,涉及资金分配、发放管理以及项目、申报、审核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要达到犯罪目的,只靠一个环节不能完成,所以大多因利益驱动,共同实施犯罪。从查处案件情况看,往往是农业部门、扶贫部门以及乡镇、村级组织多个部门、多人相互勾结犯罪,共同犯罪,经常出现“查办一人挖出一窝,办理一案带出一串”现象。
  
(三)作案手段多为虚报、冒领。由于接受扶贫项目资金帮扶的贫困户,其扶贫资金通过乡扶贫办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后,通过打款到户的形式进行发放,因此,犯罪分子要实施犯罪必须采取制假的方式进行虚报、冒领后才能套取扶贫资金款。申报环节多为“无中生有”,骗取扶贫资金。多数采取虚报贫困户人数、伪造贫困户申报手续等;在资金发放上,“雁过拔毛”,克扣扶贫资金。部分直接负责人员利用农民对具体扶贫项目不清楚的弱点,人为的欺骗、隐瞒等方法少付应发放资金而侵占贫困户的利益。此外,扶贫办人员、乡镇分管领导与村组织管理人员勾结,虚增、假造虚假资料入帐,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权力寻租”,侵吞扶贫资金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四)案件涉及多种项目补贴。由于是扶贫资金针对的贫困户每户金额数量不大,为增大虚报、冒领金额,犯罪嫌疑人采取“积沙成塔”的方式多次、多项伪造假资料,通过巧立名目、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方式瞒天过海逃避监管、欺骗群众,从中套取扶贫资金,连续实行贪污。如2016年滑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到户增收”项目在实施验收过程中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时,涉及我县7个乡镇10个村的蔬菜种植、树莓种植和晚秋黄梨种植、蝎子养殖等8个项目。
  二、扶贫帮扶领域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
  有漏洞才会有空子钻,有缺陷才会有机可乘,经过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管理初级化,村干部监管严重缺失。涉案村镇普遍存在财务公开不到位,管理工作不透明的问题,特别是在涉农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问题上尤为突出。征地补偿款、国家惠农资金审批拨付后,基本上实行“直通车”,直接打入村镇账户上,主要由村镇干部支配,群众不知情,县级政府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导致其简单直接的作案手段就能成功。滑县检察院办理的12起案件中10起为村干部通过指使会计擅自挪用涉农惠民资金,作为企业经营或为个人谋取好处,占总涉案的83%。
  
(二)制度不健,资金管理不透明。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村“两委”人员利用财经制度不健全,资金监管不到位、扶贫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等漏洞,犯罪手段简单直接、肆无忌惮。从滑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看,当前,农村扶贫资金的管理不规范,没有按要求建立详细的贫困户花名册和统一费用发放票据,没有及时将费用发放原始票据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进行账务管理,根本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上是利益均沾,一些村镇干部抓住漏洞,相互勾结,一拍即合,以“合法”形式挪用公款,假公济私。如河南省滑县万古镇副镇长连某利用其分管扶贫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其经手领取的“雨露”计划实用技术培训费人民币86820元截留后私分。
  
(三)宣传不到位,贫困户维权意识不强。由于对扶贫项目的宣传不到位,加上贫困户法律意识差,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在小恩小惠的诱惑下,认为能得到点总比没有的好,就会配合村干部作假,并将自己的有关证件随意借给他人,为犯罪提供了条件。实际中贫困户监督主体地位的缺失及监督维权意识的淡薄等原因,也使贫困户很难对基层村委组织部门进行监督。
  
(四)交叉感染,滥权营私现象突出。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涉及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和环节,呈现出“蝇贪”“蚁贪”问题突出、窝案串案突出、贪污渎职问题突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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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心得体会的相关内容,有什么特点呢,存在什么问题呢,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扶贫帮扶领域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初级化,村干部监管严重缺失。涉案村镇普遍存在财务公开不到位,管理工作不透明的问题,特别是在涉农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问题上尤为突出。征地补偿款、国家惠农资金审批拨付后,基本上实行“直通车”,直接打入村镇账户上,主要由村镇干部支配,群众不知情,县级政府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导致其简单直接的作案手段就能成功。滑县检察院办理的12起案件中10起为村干部通过指使会计擅自挪用涉农惠民资金,作为企业经营或为个人谋取好处,占总涉案的83%。
  
(二)制度不健,资金管理不透明。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村“两委”人员利用财经制度不健全,资金监管不到位、扶贫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等漏洞,犯罪手段简单直接、肆无忌惮。从滑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看,当前,农村扶贫资金的管理不规范,没有按要求建立详细的贫困户花名册和统一费用发放票据,没有及时将费用发放原始票据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进行账务管理,根本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上是利益均沾,一些村镇干部抓住漏洞,相互勾结,一拍即合,以“合法”形式挪用公款,假公济私。如河南省滑县万古镇副镇长连某利用其分管扶贫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其经手领取的“雨露”计划实用技术培训费人民币86820元截留后私分。
  
(三)宣传不到位,贫困户维权意识不强。由于对扶贫项目的宣传不到位,加上贫困户法律意识差,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在小恩小惠的诱惑下,认为能得到点总比没有的好,就会配合村干部作假,并将自己的有关证件随意借给他人,为犯罪提供了条件。实际中贫困户监督主体地位的缺失及监督维权意识的淡薄等原因,也使贫困户很难对基层村委组织部门进行监督。
  
(四)交叉感染,滥权营私现象突出。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涉及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和环节,呈现出“蝇贪”“蚁贪”问题突出、窝案串案突出、贪污渎职问题突出的情况。所查案件涉案人员不学法、不懂法,把法律规定当儿戏,通过熟人、工作和地缘关系,在“圈子内”形成了一种相互攀比的潜规则
关于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研报告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朋友在处理一些相关的事情要了解。
[律师回复]
1.基层组织干部的选拔任用应严格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方式产生、对基层组织干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要认真、严格地负起相应的责任,形成责任倒查机制。

2.建立乡、镇政府统筹管理村级财务工作,基层自治组织由专人负责配合的工作制度。乡、镇由政府统筹管理村级财务工作,各村在村委会组成人员中选出有财经管理知识和经验的干部专门负责涉及本村事项的会计事务并配合乡、镇政府做好本村财务工作的管理,建立本村的财务账册,使得各项收支有据可查。

3.针对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表现出的共同犯罪的特点,在查办案件中对于同案犯要做到逐个了解其不同的特点,因人而异制定不同的审讯策略,逐个击破,形成全案完整的证据链条,破解负主要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屡屡翻供的难题。

4.侦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负责办理惠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严禁刑讯逼供。

5.做好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这三类人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本人、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村内的基本情况都比较熟悉,如果能够做好与这三类人的及时沟通和调查取证的协调工作,对于推动案件的办理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做好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能够做到案件定性准确,办案程序合法。在实际办理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基层工作人员的行为一时难以定性、刑事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方面存在的疑惑时,及时与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协商、研讨,使得案件的侦查监督职能延伸至侦查阶段。

7.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联合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和乡、镇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进行惠农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预约谈话,预防该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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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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