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认定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
暴力抗拒法院执行
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
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
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
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