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是指的是两国之间对司法活动给予相应的协助帮助,当然,司法部门想要执行顺利,必然是离不开全社会公民共同努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出现在执行法官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会遇见个人或组织的阻碍行为。为此,小编今日的话题就和您探讨一下,拒绝履行司法协助的情形会有什么问题?
拒绝履行司法协助的情形下,我们应该了解什么?
一、司法协助的途径:
1、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2、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二、司法协助的内容:
1、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
2、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三、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四、我国进行司法协助的条件:
1、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或者外国法院提出请求。
2、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不得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司法协助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或是相互之间给予对等优惠待遇的根据。双方应该互相协助相应的司法行为。这是一种国际间非常必要的协作关系,但出现了相关拒绝履行司法协助的情形时,就应重要去看待,并且坚持互惠对等,彼此遵循国际惯例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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