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
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
申请执行人和
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
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
根据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卖流拍的起拍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
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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