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恐吓行为。
恐吓的目的: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恐吓的手段: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法。
实施恶害的主体,本人或者第三人,但由第三人实施时,行为人必须让对方意识到自己能影响第三人。恶害的实现,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恶害的性质,既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也可以通过不法途径实现恶害的内容。
(2)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产生恐惧心理的前提,恶害内容能够产生心理恐惧的效果。单纯使被害人产生困惑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产生恐惧心理的原因,必须以对方相信该恶害内容可能发生为前提。
(3)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
处分的原因:恐吓行为与取财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则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处分的方式:既可表现为被胁迫者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表现为被迫容忍、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
处分的类型:动产和不动产均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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