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以及票据
债务人主体资格丧失或者下落不明的,质权人首先可以请求出质人提供
担保。但应指出的是,在质权人明知供作
质押的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而仍接受质押的,由于该票据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应认定质押
未生效,
受让人不享有质权,亦不享有保全质物的权利。2、出质人以某种
财产权来出质,其意在维护债权的安全,因此,出质权利的交换价值的保全事关质权人的切身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当出质权利的交换价值有可能降低而危及质权人利益时,则出质人负有保全价值的义务。票据质押中,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
汇票人破产或者死亡、下落不明,票据权利
诉讼时效已过等,都将导致票据权利的价值受损,质权的担保功能受到削弱。《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十六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
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