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2、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不变更的理由。
《刑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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