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
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十九条持用
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
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3、《出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对违反本
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
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