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女性
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拘留所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允许打骂、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
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具体规定参考以下规定:《拘留所条例》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第十五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
拘押和管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第二十一条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
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拘留有以下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则无权决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
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
强制措施。与
拘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
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4、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
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