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
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前不久,王某的父亲因车祸受重伤去世。去世前,其父亲留下
口头遗嘱,交代了遗产大部分由王某及其妹妹
继承。当时由一名亲友代书,王某和他的妹妹在场见证。后来王某的出嫁姐姐从外地回来,称王某及其妹妹因为是
遗产继承人,做父亲的遗嘱见证人没有用,不同意按该遗嘱分割遗产。请问,王某及其妹妹能否做其父亲的遗嘱见证人 其父亲立下的遗嘱是否有效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从这一法律规定中可知,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但法律规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见证人的。“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王某和他的妹妹都是
遗嘱继承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这份遗嘱是无效的,王某父亲的财产可以按
法定继承办理。
所谓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