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法》第六章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
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的院长、副院长。
二、法官从人民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
诉讼代理人或者
辩护人。
三、法官从人民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四、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