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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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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6
关于房屋拆迁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下面我将详细解答一下。
目前法律规定,补偿是由多个行政程序组成的,行政行为起诉的期限,有规定的一般是6个月,没有规定的,一般起诉时间是1年。在这里要注意,起诉期间不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中断、延长的,但是这里的起诉期间叫除斥期间,是不能中止、中断、延长的,没有任何理由中止、中断、延长。法律规定如果有正当理由才可以延长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拆迁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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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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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房屋如何确权
房屋拆迁确权:1、拆迁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进行登记调查时,可以对房屋确权。2、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向征收部门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销售统一发票、房屋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房屋完税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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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确权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28浏览 2025-06-14
房屋拆迁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对于在房屋拆迁安置案中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应根据房屋拆迁安置的三种不同的安置方式来具体确定。 一、以移地安置方式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一般以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原因:根据我国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选。而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在此之前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发书面通知,通知他们在一定期间挑选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签订相关协议。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对拆迁人提供的房源没看好而放弃,那么他要重新主张安置房屋就必须在接到选房或看房通知单后,在其规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内次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胜诉权。 二、以回迁安置方式而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应以拆迁人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原因:从这时开始,如果拆迁人还不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迁安置的,该房屋使用人就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从房屋拆迁的实践看,回迁安置的,拆迁人一般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过渡性房源或提供过渡性房源安置房屋的费用(租金)。而按照我国拆迁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这种过渡期的长短因开发商的建设规模大小和建设楼宇的高低不同而不同,但最长的时间为3年。有时,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过渡期往往还延长,即超过拆迁人当时发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所规定的最后回迁期限。显然这时的诉讼时效就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即期间为2年的规定,而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而定。 三、以货币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迁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如何确定 应当以拆迁人下发的《领款通知单》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原因:从这时开始,如果拆迁人不将货币发放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那么该房屋使用人就应该知道自己依法应享有的货币化安置权利被侵犯。如果从这时开始两年内,该房屋使用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去向拆迁人申领房款,而在两年以后才要,拆迁人不给,则其可以向,但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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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如何确定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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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浏览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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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对于在房屋拆迁安置案中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应根据房屋拆迁安置的三种不同的安置方式来具体确定。 一、以移地安置方式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一般以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原因:根据我国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选。而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在此之前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发书面通知,通知他们在一定期间挑选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签订相关协议。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对拆迁人提供的房源没看好而放弃,那么他要重新主张安置房屋就必须在接到选房或看房通知单后,在其规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内次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胜诉权。 二、以回迁安置方式而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应以拆迁人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原因:从这时开始,如果拆迁人还不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迁安置的,该房屋使用人就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从房屋拆迁的实践看,回迁安置的,拆迁人一般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过渡性房源或提供过渡性房源安置房屋的费用(租金)。而按照我国拆迁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这种过渡期的长短因开发商的建设规模大小和建设楼宇的高低不同而不同,但最长的时间为3年。有时,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过渡期往往还延长,即超过拆迁人当时发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所规定的最后回迁期限。显然这时的诉讼时效就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即期间为2年的规定,而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而定。 三、以货币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迁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如何确定 应当以拆迁人下发的《领款通知单》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原因:从这时开始,如果拆迁人不将货币发放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那么该房屋使用人就应该知道自己依法应享有的货币化安置权利被侵犯。如果从这时开始两年内,该房屋使用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去向拆迁人申领房款,而在两年以后才要,拆迁人不给,则其可以向,但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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