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从作出决定执行刑拘时开始计算,严格来说,问询调查时间(没有作决执行拘留时间)不计算在刑事拘留的时间。
2、但一般是只要被公安机关控制剥夺其行动自由开始就计入了刑拘时间(因为这个时间一般较短)。根据《
刑法》有关规定,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
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