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
办结婚证小孩
上户口要罚款,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
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
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
婚姻登记手续生育
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
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
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
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新生儿落户规定: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常住户口
(一)条件: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
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指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婴儿父亲或母亲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
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
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
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