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一款: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
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
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
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
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
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