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穿拖鞋驾驶车辆有专门规定:
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4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脚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将被扣除2分并处以一定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应处以记2分,并处理款50元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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