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审查,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
登记,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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