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
管辖,即除个别大中城市的部分基层人
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地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一审。
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
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等必须由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二)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
专利法》、《
商标法》和《
著作权法》中均有关于权利人发现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
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这些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合法取得有关
证据后,可以在提起
侵权诉讼之前,先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侵权行为和
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
(三)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商标法》、《著作权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指出,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
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
证据保全;
(四)
举证责任倒置。
(1)在知识产权
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证明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具体
行政行为时有充分可靠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2)在
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
专利权人证明自己的
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而被告也制造了这项新产品,这时,被告就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己的制造方法与
专利方法不同,否则可能构成
侵权;
(五)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复杂专业的技术问题时,人民法院往往采取聘请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或知识产
权法律专家作为咨询顾问或陪审员、委托有关机构就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等特殊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