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在控辩双方没有要求召开庭前会议时法院是否可以主动召开,我们认为:新
刑诉法增设该法律条款的意义在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
诉讼权利,更大程度上保护被告人及辩护
律师的辩护权,同时也是为了在开庭前解决相关程序问题和非法
证据是否存在或是否应该排除,以顺利进行庭审活动做进一步的准备,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属于法院的审判活动,那么当
辩护人或者受害人的
代理人以及其他的当事人提出存在非法证据需要进行排除,或者辩护律师认为将要审判的案件证据材料较多,或者案件性质属于重大复杂,或者在当地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而主动提出要求召开庭前会议时,虽然法律仅规定了可以召开,但为了案件的顺利进行,审判人员还是应当进行组织控辩双方及时召开庭前会议。那么在庭前会议上审判人员究竟要就那些问题进行了解呢?我们认为: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重点了解案件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形,是否存在
管辖错误的问题,是否有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收集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而未提交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以及
证人、鉴定人是否需要出庭,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是否需要排除非法证据和是否应当公开审理等问题,并就当事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提出的相关意见认真听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