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决定是否
赔偿,对国家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
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
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
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