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保留与
物权转移登记的对抗效力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卖双方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此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否办理了
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直接影响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如甲将价值20万元的汽车卖给乙,约定分2期将款付清后该汽车的所有权即归乙所有,而在交付汽车时,甲将汽车的
产权过户到乙的名下,但乙未按约定付款,此时,该合同中的保留条款是否具有对抗效力。
(二)所有权保留与
抵押权的对抗效力
所有权保留与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可分为两种情形:
1、是先押后卖
2、先卖后押
(三)所有权保留与质权的对抗效力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质权的有效成立需以质物移交占有为生效要件,因此,出卖人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不具备设定质权的要件。因而,买受人在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前,亦有可能设定质权,而买受人在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之前而设定质权,其质权的效力属待定状态,若出卖人予以追认或买方其后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则质权有效,并具有对抗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反之,则质权无效,不具有对抗所有权保留的效力。
(四)所有权保留与
留置权的对抗效力
留置权为法定
担保物权,具有对抗标的物所有权的效力,因此,第三人的留置权应当具有对抗所有权保留的优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