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是适用中止的有关规定的。如果
当事人具有因
不可抗力不能
向法院起诉;死亡、丧失
行为能力或者终止;被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人控制等情形的,行政
诉讼时效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
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决定。
《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
(三)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
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