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需要
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的监狱、劳改队讨论通过,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年管医院进行,医院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相关的医生出具鉴定文书等;
3、在呈报保外就医前,及时通知家属提供保
证人;
4、监狱作出决定后通知保证人缴纳
保证金。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