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医疗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处罚如下: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2、并处
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法律依据: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
法规定,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
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